申请执行人徐文君,男,51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富锦市二龙山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姜禹东,男,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徐文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锦市二龙山镇新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3)富商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生文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