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暴文全,男,43岁。被执行人赵建波,女,45岁。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暴文全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2)富民商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洪成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