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关照红,52岁。被执行人关丛飞,身份证号码不详。被执行人关崇鹏,身份证号码不详。被执行人刘海涛,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关照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关丛飞、关崇鹏、刘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富锦市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宏光
书记员:尚进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