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被告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将被告杨某申请执行(2012)微执字第489号一案中,拍卖满中友在滕州市问天科技广场4号楼三单元207号房屋中的案款30万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杨某申请执行(2012)微执字第489号一案中,拍卖满中友在滕州市问天科技广场4号楼三单元207号房屋中的案款3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长:潘兴濂审判员:胡从立人民陪审员:唐广新
书记员:王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