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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兴运与微山县东盛蔬菜冷藏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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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兴运。被执行人微山县东盛蔬菜冷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东

申请执行人李兴运与被执行人微山县东盛蔬菜冷藏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兴运与被执行人微山县东盛蔬菜冷藏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微山县人民法院(2013)微民初字第1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