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赵某甲。被执行人赵某乙。
申请执行人付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2)微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某乙、赵某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赵某甲、赵某乙有工资收入。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赵某乙在微山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9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涛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