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王某的工资存款至95000元。二、扣留被执行人张某的工资或冻结被执行人张某的存款至9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