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龙。被告张冬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龙与被告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龙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冬华的工资款9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张冬华的90000元工资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长兵审判员:满孝安人民陪审员:王开胜
书记员:徐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