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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苏龙与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微民初字第67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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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苏龙。被告张冬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龙与被告张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龙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冬华的工资款90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苏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张冬华的90000元工资款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长兵审判员:满孝安人民陪审员:王开胜

书记员:徐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