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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罗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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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罗某。被执行人李某。

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0)微商初字第1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李某位于微山县留庄镇留庄二村的住房六间(主房四间、配房两间)及院落一处。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