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被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王某。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贾某、王某的存款122700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