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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刚与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微执字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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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刘现习。

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现习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