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刘现习。
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现习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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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刚。被执行人刘现习。
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刘现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刘现习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杨保河
书记员:孙雨雪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