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王峰与山东程祥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微民初字第15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峰。被告山东程祥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职务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王峰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将被告山东程祥贸易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润基水泥有限公司的债权7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玉山审判员:安太良审判员:满望新

书记员:张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