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志刚。被执行人桑继彦。被执行人方强。
申请执行人张志刚与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3)微民初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的存款(收入)53577元,或查封被执行人桑继彦、方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儒英
书记员:孙雨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