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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晋元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1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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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善庆,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晋元,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晋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陈晋元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艺建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陈晋元的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桂其胜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