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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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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燕,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马文静,女。委托代理人:袁贤广,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