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晓琴,女。被告:金鲜明,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琴诉被告金鲜明、蒋乃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琴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金鲜明、蒋乃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陈晓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金鲜明、蒋乃风的银行存款13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桂其胜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