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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古宏忠与朱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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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古宏忠。被告:朱雪龙。

原告古宏忠与被告朱雪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宏忠、被告朱雪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宏忠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承诺当年11月13日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2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朱雪龙辩称:借条上写的是20000元,实际上原告只给了被告9000元,借条上注明有担保人,被告给了担保人4000元,但是现在借条上记载担保人的部分被撕掉了。被告现已还款25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4日,朱雪龙向古宏忠借款并出具20000元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条中的款项至今未还,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期归还。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2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2年11月15日起2个月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实际上借款9000元并已还款25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古宏忠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被告朱雪龙负担。(原告古宏忠已预交,双方于执行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