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勇,男,汉族,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文建,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木素,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爱法,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诚,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祥,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朱家才,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两被告中其中一被告马玉祥的住所地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友谊北路24号附11号,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且该异议已经(2012)禹民一初字第00071号文书裁定驳回、经(2012)蚌民一终字第00311号文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事实清楚,法律规定明确,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安徽华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陈龙
书记员:支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