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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国富与刘永鑫、孟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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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国富,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刘永鑫,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孟兆云,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富诉被告刘永鑫、孟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1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支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