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国富,男,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刘永鑫,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孟兆云,女,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培君,安徽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国富诉被告刘永鑫、孟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小芹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3)禹民一初字第00011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审判员:李小芹
书记员:支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