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王家桂申请执行朱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桂申请将被执行人朱龙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龙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朱龙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