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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决定书(1)

(2011)禹执字第00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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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本院在执行王家桂申请执行朱龙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家桂申请将被执行人朱龙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朱龙生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五)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朱龙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