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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程世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庐执字第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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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程世香,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宫明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世香与被执行人宫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庐民一初字第0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宫明发在银行的存款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