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钱雯,女,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月兰,女,195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院教师,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1)庐民一初字第018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28日,依法委托安徽盘龙企业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王月兰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与翠微路交口新华徽府房屋一套。2013年5月8日经公开拍卖,由买受人朱道江以66.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合肥市合经区松林路与翠微路交口新华徽府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朱道江所有。该房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朱道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所利亭审判员:郑明民审判员:季汝成
书记员:张家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