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军,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左家军,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9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8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左家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宁国新村房屋一套和合肥市美菱大道房屋一套。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左家军名下的位于合肥市宁国新村和合肥市美菱大道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所利亭审判员:郑明民审判员:季汝成
书记员:张家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