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国新,男,195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李斌,男,197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丽,女,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李国新与李斌、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确认,李斌、王丽偿还李国新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45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国新于2013年2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斌、王丽经常外出,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2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