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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子玉与孙文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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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子玉,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孙文刚,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申请执行人王子玉与被执行人孙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子玉于2013年3月4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被执行人孙文刚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子玉借款人民币100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孙文刚外出,且无可供执行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4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任兴军审判员:高卫东审判员:王福逊

书记员:毛东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