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继清,男,195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迎宾,男,1981年12月15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王苗林,男,198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
李继清与王迎宾、王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07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王迎宾、王苗林偿还李继清借款28000元,如果王迎宾、王苗林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协议达成之日,王迎宾、王苗林给付李继清10000元,余款18000元在2014年5月1日前付清。其他款项李继清放弃。如果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本院可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并不受时效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孟坤审判员:张世东
书记员:杨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