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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顾红涛与顾东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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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顾红涛,男,1980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顾东辉,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顾红涛与顾东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红涛就判决确认的顾东辉清偿其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合计56000元,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顾红涛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顾东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顾东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顾东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顾红涛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