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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焕荣与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002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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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焕荣,男,193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张兰英,女,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临泉县杨桥镇前文明路3巷4号。

本院在执行张焕荣申请执行张兰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焕荣与被执行人张兰英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兰英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焕荣本息15000元,申请执行人张焕荣下余借款本息表示自愿放弃,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17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东方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高卫东

书记员:孙庆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