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改娥,女,195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太原市。被告马茂,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改娥和被告马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改娥因被告现住址不详,电话联系不上被告本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改娥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改娥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贾敏
书记员:何娜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