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林×。被告:陈乙。
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
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陈甲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甲起诉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先后于2012年3月20日、4月4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并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原告陈甲为证实其主张,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借条二份,证明被告陈乙先后于2012年3月20日、4月4日各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共计200000元的事实。
被告陈乙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随诉状副本一并送达给被告陈乙。被告陈乙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其来
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据此,本院认定本案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
原告陈甲为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
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