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马立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凤山,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周凤琴,住址同上。
马立新诉李凤山、周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了(2012)双双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李凤山、周凤琴于判决生效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立新借款50,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双双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铁铮审判员::郭春代理审判员::董璇
书记员::肖宝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