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被申请人聂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聂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聂某与聂某甲、陈某共有的南宁市西乡塘区大学东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座单元X号房产,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聂某与聂某甲、陈某共有的西乡塘区大学东路X号某小区X号楼X座单元X号房产。二、冻结申请人黄某用于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谢居广
书记员:覃柳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