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怡之
被执行人陈汉超
本院在执行王怡之申请执行陈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陈汉超已将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陆苍碧审判员苏懿代理审判员张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长:陆苍碧审判员:苏懿代理审判员:张帆
书记员:吴勇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