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魏金龙。被执行人储百刚。被执行人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储洪发,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金龙与被执行人储百刚、天津市荷意商品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人民币36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3万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学森审判员:卢玉玲助理审判员:刘景利
书记员:孙玉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