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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兵与季宏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孙明高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4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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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兵,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季宏,户籍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A04。法定代表人季宏。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23A04-Aiv> 法定代表人季宏。被执行人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安联大厦**A03法定代表人孙明高。被执行人孙明高,户籍住址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季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逾期利息;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成投资有限公司、孙明高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深圳市舜兴物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的土地(6000275170)及被执行人季宏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绿洲花园1栋10A号房产、深圳市福田区安联大厦23A03、23A04号房产,上述房产因不是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