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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庄志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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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庄志云,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1966年9月28号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志云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高明偿还欠款3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