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庄志云,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明,男,汉族,1966年9月28号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8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庄志云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高明偿还欠款30万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高明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焕川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