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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汪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31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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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汪忠东,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少锋,男,汉族,1963年3月1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扣除被执行人李少锋已偿还的5万元)。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31元、保全费2970元,共计1180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545.78元,依法扣收执行费50元后,余款本院将径付申请人。本院另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即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依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马翼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