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伟光,香港居民,常住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卫东,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袁征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东、张金华、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袁征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96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