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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方伟光与王卫东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张金华袁征路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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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方伟光,香港居民,常住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王卫东,住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执行人张金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袁征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四川大厦**。法定代表人张金华。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卫东、张金华、深圳市东利源实业有限公司、袁征路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96万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