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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凯与施志坚,孙通光合同普通执行拍卖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3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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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凯,住址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施志坚,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被执行人孙通光,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2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水湾花园25栋房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6878988元(详见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已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施志坚、孙通光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碧水湾花园25栋房产,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执行长陈秀松执行员谭平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