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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蔡惠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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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惠君,女,汉族,1970年2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汉廷,男,汉族,1973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董林丽,女,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汉廷、董林丽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1540000元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聪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