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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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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锴,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瑜,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谢锴、陈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建军偿还欠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锴、陈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强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