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谢四丽(7593号案),女,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显(7594号案),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
申请执行人谢四丽、张显与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398号、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元、3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