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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7593、75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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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四丽(7593号案),女,汉族,1960年12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张显(7594号案),男,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

申请执行人谢四丽、张显与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398号、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80000元、36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平安药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60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童琳琳

书记员:李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