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健生,男,汉族,1963年1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周德发,男,汉族,1966年6月27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周德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高健生偿还19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31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周德发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人民币19万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黄伟强
书记员:蔡静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