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小玲,女,汉族,1975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庄志金,男,汉族,1973年6月21日出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借款本金6万元整,被执行人定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期间分十期偿还,每月1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欠款本金3000元,余款3万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任何一期还款义务,则所有未到期欠款全部提前到期,被执行人除应偿还欠款本金外,还应自2012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直至还清欠款之日起。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共偿还申请人6万元;二、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在2014年1月21日前全部付清,通过银行转账到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01的账户内;三、上述第一、二项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同意就(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05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清结;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原告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再向本院恢复执行。上述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目前已经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案执行条件暂不具备,无法执行。申请条件具备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涛执行员余冠鹏执行员周长波
书记员:杨格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