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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勇辉与陈曦深圳市中裕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查扣冻裁定书

(2013)深福法执字第89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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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蒋勇辉,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陈曦,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中裕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工业区兰竹东路**同力兴科技园**厂房**。法定代表人陈纪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曦、深圳市中裕联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69142元、逾期利息和本案有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秀松

书记员:张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