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壮凤,女,1960年10月11日生,汉族,退休。被告邢祝凤,女,1967年10月17日生,汉族。被告邢强,男,1974年2月19日生,汉族,溧水建行理财经理(上海昴立学校溧水分校实际出资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章壮凤诉被告邢祝凤、邢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章壮凤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章壮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章壮凤撤回对被告邢祝凤、邢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640元,合计1165元,由原告章壮凤负担。
审判员:任天保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