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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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