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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陈红梅与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3)溧民初字第5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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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陈红梅,被告曹德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梅与被告曹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33元,由原告陈红梅负担。

代理审判员:逯婷婷

见习书记员:俞玉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