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红谋,男,生于1959年1月11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负责人杨玉良,任该公司经理。
李红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4日作出的(2012)陇民初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陕CT49**号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李红谋医疗费35466元,误工费7260元,护理费4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60元,伤残赔偿金11526元,交通费17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共计人民币63212元的35%,计人民币42012元。剩余212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陕CT49**号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80%,计人民币1696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在限定的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李红谋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县支公司履行了案件执行款58972元,申请人李红谋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陇民初终字第0066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五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岁保
书记员:张菁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