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发平,男,生于1962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陈思换,男,生于1981年2月7日。
本院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088号张发平诉陈思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调解书确定:由陈思换赔偿张发平车辆修理费2052元,于调解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因陈思换未按期履行,故张发平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陈思换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限期予以履行,在限定期限内陈思换已全部履行了案件执行款2052元,现张发平已全部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0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诚
书记员:路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