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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芳娟诉张继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陇执字第00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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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芳娟,女,生于1967年5月30日。被执行人张继保,男,生于1959年3月27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

住所地:宝鸡市公园路**。法定代表人张冀,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徐本章,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余建利,男,生于1984年11月5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分别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四位被执行人当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人民币16634.34元、40324.58元、2079.20元和2079.20元,共计人民币61117.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张继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清姜支公司、宝鸡市金联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余建利自愿达成由四位被执行人分别清偿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6634.34元、40324.58元、2079.20元和2079.2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08)陇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峰审判员:王建敏审判员:李顺

书记员:王秀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